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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併辦土石標售超底價決標執行疑義第五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349期/ 發布日期:108/09/20

水利工程係屬公共工程之一環,一般水利工程與多數土木公共工程並無多大差異,惟部分水利工程有時會以併辦土石標售方式辦理,在一般以最低標承攬作業下採購流程並無執行疑義,但是若標案有緊急性須以超底價方式決標,則採購流程運作相對比較複雜。

以目前水利單位辦理水利工程併辦土石標案之運作方式,通常為避免廠商以小(土石標)綁大(工程標)之虞慮,對收入之土石標通常以公開最低底價方式辦理,辦理工程招標時再以工程標的標價,減去土石標標價來決定最優廠商為決標對象;一般的採購作業方式係以先開標工程標的方式,俟相關投標廠商工程標有低於底價後,再辦理這些進入底價之廠商土石標開標。依照採購法之規定,工程標最低標廠商標價未低於底價可以優先減價乙次,若未進入底價則其他投標廠商也可以參與比減價格。但實務運作上若某標案合格投標廠家有數家,當合格投標廠家工程標價部分皆高於底價,須辦理減價時實務運作上會很困難。以下簡單某虛擬滯洪池工程併辦土石標售範例說明:

  • 圖1 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施工告示牌
表1 擬滯洪池工程併辦土石標售範例
說明/廠商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工程投標價 91,490,000 91,830,000 92,020,000
優先減價 91,400,000 - -
第一次減價 91,300,000 91,390,000 91,350,000
第二次減價 91,210,000 91,250,000 不願再減
第三次減價 91,000,000 91,200,000 -
土石標標價 2,200,000 2,800,000 2,500,000
工程標減土石標 88,800,000 88,400,000 -
  • 註:工程標底價90,600,000元(未決標前不得公開)、土石標底價2,000,000元(公開)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超底價決標之規定,「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勢需要決標時,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以目前水利單位之採購方式,仍以工程標價先開標作業,當工程標價低於底價後之合格廠商,再辦理土石標開標後加減決定最低標得標廠商。在採購實務運作中,若工程欲採超底價決標方式,在工程尚未決標前不得公布工程標底價,因此以前段虛擬案例若機關有超底價決標需求時,原應保留決標資格為甲廠商,但若計入土石標價時應保留乙廠商為最優廠商,顯然目前招標之作業方式辦理保留決標資格執行上會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