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為水流空間,為確保
河川通洪斷面足夠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條之1對於
河川區域內
土地使用即有相關必要限制。早期臺灣農民即於
河川高灘地開墾
種植農作物,在無礙河防安全及不影響
河川管理情況下,依水利法第78條之1第4款規定,向
河川管理機關申請
種植農作物,有條件地利用
河川高灘地,不但可以有效的利用土地資源,對於
河川管理工作也有一定程度的助益,因此,
水利署自89年9月5日訂定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以為所屬各
河川局於
中央管河川內,受理人民申請
種植使用之許可審查
基準。
河川局依103年3月7日修正之「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按其轄管
河川、河段之特性,依其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
高灘地水深等評估參數,可將
河川種植區域劃分五等級。其中區域等級第一級至第三級區內,可
種植最大高度與其支棚架之限制,調整放寬高度至250公分;且另對於
河川內地面
高程高於計畫
洪水位以上之
高灘地,也已開放可
種植高莖作物。
辦理
種植分級劃設仍以河防安全為考量前提,以因地制宜為原則,其前置作業如
河川資料收集、現地勘查充分了解
河性等為必需要件,並基於
河川管理實務需要與合理性,解決
河川區域內既存之問題,輔導農民
種植符合規定農作物,至對於現況
種植已為
低莖作物或未有其他使用者亦仍優先繼續維持,而非鼓勵於
河川區域內再大量
種植高莖作物,以維
河川環境管理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