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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重要工程與水利部門的競合第十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304期/ 發布日期:107/11/09

  五泰輕軌行經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段原考慮墩柱落於五股溼地保護區,須依溼地保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作業,除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濕地影響說明書審議等程序外,對於無法迴避於重要濕地開發,須提出衝擊減輕措施、替代方案或補償措施,且審議期間恐引起環境保育團體之抗議,大幅影響推動期程。為了加快開發期程,新北市捷運局考慮輕軌計畫與堤防共構型式並F06及F07車站之構造平行落墩(共構),並且希望水利署修改二重疏洪道之圖籍,為配合該府重要工程,究竟大眾搭乘交通工具的需求是否遠大於水利單位防洪安全之重要。

  捷運路線使用公地撥用時,倘若當時是徵收方式或是協議價購為了配合治理工程防洪用途,而後水利單位卻該依法徵收的土地部分撥用給捷運局,其對人民權益是否符合公平性,因”大眾捷運法” 第七條(自行開發與聯合開發),劃定為「捷運開發區」範圍內之土地,可以辦理聯合開發並得以提高允建容積方式辦理,與水利機關依水利法辦理徵收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之土地,其徵收市價差距,亦影響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