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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 有關「給付」議題之影響淺析第五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219期/ 發布日期:106/03/24

總統府已於本(106)年1月19日公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並於1月22日召開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完竣,茲就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有關「給付」議題之重點及影響說明如下:

一、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方案實施的第1年退休,採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額,逐年拉長1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額」;方案施行前已退人員,仍依最後在職俸額計算退休金,不採行均俸方案。

舉例-舊制年資4年9月、新制年資23年、最後在職薦任8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估算如下:


  • 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以前已成就月退條件者,不論何時退休,仍按最後在職之本(年功)俸(薪)計算退休金。

二、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二)現職人員年資超過35年者,每多1年,增加0.5%,至最後1年為62.5%(40年)。方案實施後退休者,自退休當年度應適用之替代率上限起算,每年降1%,至最低替代率上限止。(於方案實施第3年退休、年資30年者,退休當年度所得替代率為65.5%)

三、調整優惠存款制度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者,至遲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

1.第1年(及第2年)優存利率降至9%;
  2.第3年(及第4年)優存利率降至6%;
  3.第5年(及第6年) 優存利率降至3%;
  4.第7年優存利率降至0%,並領回全數本金。

✰以60萬優存金額為例,每月利息變動如下:

(二)方案實施同時廢止「從優逆算表」,改按舊制年資養老給付月數核給:
  • ✰以舊制年資6年為例,原依「從優逆算表」,以18個月計算優存金額,改以6個月計算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四、取消年資補償金

(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增發補償金規定:

舊制年資未滿十五年, 依下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1.每減一年增給二分之一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2.每減一年,增給基數二百分之一之月補償金。 舉例-79年10月初任公職,其舊制年資(84.6.30以前年資)4年9月,以薦任8等年功俸6級630俸點計算: 41,755元×2×5個基數(或5%)=一次補償金417,600元(或月補償金4,176元)

(二)法案公布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五、改革方案之影響評估

本項試算以已退人員(不採行均俸方案)為例,並假設擇領月補償金(法案公布1年後取消年資補償金)及全部任職年資均參加公保為例(方案實施將廢止「從優逆算表」), 係依總統府106.1.19公布之改革方案草案及1月22日國是會議全國大會會後調整方案試算並非最後定案結果:

這次年金改革是政府基於「確保退休金財源永續」、「落實世代互助」及「減少行業差距」等思維,所推動的改革政策,目前研提修法草案,於本(106)年3月至5月間完成法制作業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方案規劃於108年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