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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用地取得作業二三事第二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274期/ 發布日期:107/04/13

水利署進行各項水利工程建設時,為能順利推動工程施工並得如期完工,其中最首要達成的工作即是用地取得作業,若是工程用地取得不順遂,後續工程施工期程將造成延宕;而水利工程最主要之目的是為保障河川區域周遭居民生命財產免受威脅,晚一天施工完竣,民眾的居住安危便多一天風險。

工程範圍內私有地之用地取得作業,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土地徵收前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水利署對於協議價購價格訂定原則,原則採參考具有公信力之政府市價資訊辦理訂定,其資訊來源大致如下:

1.徵收補償市價。


2.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按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回算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3.縣市政府之地政主管部門所提供之市價資訊。

而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提升其價購意願,水利署對於協議價購價格低於徵收價格者,訂有補足價購款差額之機制,讓所有權人得以安心與水利署價購。

  • 用地取得作業說明會
農地被徵收後之農保資格?

另外,在辦理工程用地取得過程中,民眾常會詢問若是耕作的農地被徵收後,原本的農保資格是否會喪失?

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要點」第4點規定,農地被徵收者及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放寬得繼續參加農保3年;換句話說,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於3年內無法購置或承租適當農地,農保資格才會喪失,以上資訊提供參考,期能更有效率及更順利完成用地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