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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事法規宣導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298期/ 發布日期:107/09/28

  考試院、行政院107年6月27日令發布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全文,本次將「因公」用語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並明定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銓敘部107年6月29日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相關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期限程序、計算標準、繳費期限及逾期繳納或誤繳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退費方式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卸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9日函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第6點、8點規定,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茲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達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及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