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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田水利會改制水利工程用地取得之調整因應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20期/ 發布日期:110/01/29

全國各農田水利會已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更名為各「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依規定納入國有財產產籍管理。

  • 淺談農田水利會改制水利工程用地取得之調整因應淺談農田水利會改制水利工程用地取得之調整因應

有關水利署推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及中央管水利工程計畫,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涉及原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取得之處理方式,以往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徵收(大多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農田水利會所有之土地,各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過渡期間,涉其所有土地取得之處理方式,經與農田水利署協商調整因應如下: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協議價購原農田水利會所有之土地,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者,未於農田水利法生效(109年10月1日)前,與農田水利會簽訂買賣契約,於該法生效後,原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已屬國有土地,需先辦理移轉登記國有,再依國有土地有償撥用規定程序辦理移轉。

二、於農田水利法生效(109年10月1日)前,已與農田水利會簽訂買賣契約,未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首揭第23條規定,由國家概括承受,於該土地辦妥移轉登記國有後,由農田水利署承受買賣契約,辦理移轉登記。

三、如有施工急迫之需,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後,由農田水利署核發先行使用同意書。

水利機關於執行各項水利工程涉原相關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取得,於其改制過渡期間已依前述處理方式調整因應,後續有關水利工程用地取得涉原農田水利會所有之土地者,續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申請撥用。

各項水利工程建設要能順利施作,用地取得是整體建設計畫中非常重要之環節,因此水利工程用地取得需各權屬單位全力配合與支持,相互合作以共創美好生活,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