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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小常識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361期/ 發布日期:108/12/13

因應年改釋憲第782號解釋,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校職務停止月退規定,自108年8月23日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銓敘部108年8月27日以部退三字第1084847175號函下達相關執行規定。

依照大法官解釋結果,在108年8月22日以前,原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仍然有效;自108年8月23日起,始失其效力。各發放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作業:

1.已再任且依原規定停發月退者,自108年8月23日起,恢復發放。

2.已再任停發月退者,其自108年8月23日起,需補發(發放)的金額,在作業程序允許下,儘速在108年9月1日發放,至遲於108年9月10日辦理完竣為原則。

3.已再任且依原規定停辦優存者,請各服務機關以書面通知退休人員儘速持該通知,到臺銀辦理恢復優存手續。

4.各發放(支給)機關依原規定,對退休人員作成停止月退或停辦優存之行政處分,應依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廢止,使其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FACEBOOK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粉絲專頁108.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