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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覆檢舉(陳情)人要注意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349期/ 發布日期:108/09/20

一民眾向○○市政府檢舉包商違規挖路,不久收到市府回函,告知包商因違規被罰款,但他發現收到的是副本,正本竟是給包商,覺得公務員故意讓廠商看到檢舉人的個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也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民眾除向媒體爆料,亦向市府政風處檢舉,並不排除提告。市府坦承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除了向民眾誠心致歉,也會懲處作業失當的承辦人。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另「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亦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屬對立關係,同仁於處理檢舉案件時,應避免被檢舉人知悉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且依據法院相關判決結果,如因疏失而洩漏檢舉人身分或陳情內容予被檢舉人,構成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水利署針對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之檢舉人身分保密,訂有「經濟部水利署受理人民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明訂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另具名檢舉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不得將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時檢舉人欄位僅書名「檢舉人」字樣。

故同仁於處理檢舉案件時,應確實依照作業流程辦理,不得將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以免不慎洩漏檢舉人個資,除了將造成檢舉人人身安全遭受威脅外,公務員也會面臨相關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同仁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