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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佔用行為排除辦理情形及啟動區域排水清查作業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273期/ 發布日期:107/04/06

  水利署自民國88年精省後接管中央管河川之管理工作,並由各河川局執行河川區域違規佔用排除工作,惟於接管初期,囿於資料的久缺,既存之違規佔用情形由來已久,致使水利署所屬河川局於執行排(拆)除時,常引起民眾反彈,爾有發動抗爭阻礙執行,進而影響執行成效;惟各河川局仍持續積極辦理,並適時辦理地方說明會,向民眾說明執行之時程、依據等,並與民眾溝通協調,且配合輔導申請許可機制,已有效減少陳情與抗爭案件,各河川局近年執行成效已逐步提升。

  目前河川區域佔用行為排除工作仍持續辦理,各河川局除依規劃期程逐步排除既有違法佔用行為外,倘發現新違規使用案即由所轄河川局依相關規定裁罰,並清除回復原狀,近期河川區域違法佔用行為已逐漸減少,相信在各河川局持續積極辦理違規佔用排除工作之下,水利署轄管中央管河川區域違法佔用行為將逐年減少,且配合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資訊之建置,後續河川整體管理之推動亦將更加順遂。

  另區域排水自92年水利法修正之後,始納為水道防護的一環,為使管理更能符合實需,水利署即加速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公告作業,惟部分之施設或使用行為於排水設施範圍公告前即已存在,或其係位於尚未依治理計畫完成之排水設施預定用地上,均影響管理機關對於相關違規建物之管理方式;水利署爰規劃自本(107)年起分五年逐年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既有之建造物及相關使用(違規)行為等進行清查作業,以作為後續區域排水管理之政策指導原則參考與管理依據。本年度,先由第二河川局之客雅溪排水、柯子湖溪排水第三河川局隘寮溪排水,及第五河川局興安排水、興安中排四、湖子內排水等先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