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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人事室

  發刊期數:第0236期/ 發布日期:106/07/21

  立法院106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降替代率上限(採10年調降):
  (一)以任職35年者,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先調降至75%,其後自109年1月1日起每1年降1.5%,降至118年1月1日以後為60%;任職30年者,則自67.5%降至52.5%;任職25年者,自60%降至45%;任職15年者,自45%至30%。
  (二)任職年資35年至15年間,每1年替代率相差1.5%;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採2年半歸零):
  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調降至9%;110年1月1日以後調降至0%。

 三、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以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薪)額計算,其後自109年1月1日起逐年拉長1年,至118年以後為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至於107年7月1日前已退休者,以及107年6月30日以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其退休金仍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

 四、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採單一年齡65歲。※設計10年過渡期間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
  (一)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齡者,可以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者,得退休並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須受法定起年齡影響。
  (二)前開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109年以前須年滿50歲;110年以後須年滿55歲;115年以後須年滿60歲。
  (三)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
  •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