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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的後續效果?----淺談信賴保護之補償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二)水利行政組一科

  發刊期數:第0207期/ 發布日期:105/12/30

  行政處分會因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撤銷或廢止而失其效力,撤銷原則上使處分溯及失效,廢止原則上使處分自廢止之日起向後失效。如果今天是「授益」之行政處分遭撤銷或廢止,除了處分失其效力外,還會產生人民信賴利益保護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有關信賴保護的說明和舉例已在上一期(第198期)作過介紹,本期接著介紹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敘述如下:

一、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係規範於行程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此種情形,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早期學界及實務曾就行政機關向人民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方法作過討論,有認為可以直接作成行政處分要人民返還,也有認為應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返還,惟行程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第127條,已直接明文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故現已無爭議。

【信賴利益之補償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兩者雖然要件上有些不同,惟共通點是兩者均為公法上請求權,須注意請求權時效問題(行程法第121條及131條參照)。】

二、案例: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9條規定: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如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假如人民因為颱風受有重大損害(例如因災致死、致重傷等)而影響生活,人民得依法向政府請求發給災害救助金,但如果人民同時具領水災災害救助金及風災災害救助金,則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其中一個發給救助金之行政處分,並命人民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