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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行政計畫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402期/ 發布日期:109/09/25

依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即行政計畫為行政機關所預行採取之手段,因此提出行政計畫,尚須基於公共利益並具有特定目的、可實現性以及一般人可預見性。例:實施為期多久之國民年金計畫、都市計畫、工業區開發計畫等。因行政計畫具有多樣性,故本條條文所指「設計」或「規劃」,需依各計畫之實質內容判斷,略分為:具有法規範性質、法規命令性質、行政規則性質、地方自治規章、行政處分及事實行為之行政計畫。

  • 淺談行政計畫淺談行政計畫

除行政機關得擬定行政計畫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或非個人所組成之法人團體亦得為之,並於行政計畫中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之緣由與依據。二、計畫之目的與內容。三、計畫之圖表說明與措施配置圖。四、擬採取之重要措施。五、其他有助於了解計畫之必要事項。另依同法第164條規定:「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此屬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計畫,須依同條第2項授權由行政院訂定之流程為之。再者,針對計畫之公開與聽證程序,能使公眾知悉行政計畫之內容,進而有參與討論之可能性,並且經裁決生效者,計畫相關設施之必要措施,均得實施,無須再經核准或特許。

行政計畫固然為一種行政行為,倘若不服行政計畫裁決者,得不經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亦或是針對該計畫具有之法律性質,提起相應之救濟途徑,例如釋字第148號、第156號、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中提及之都市計畫,當有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附註:行政訴訟法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人民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救濟。)

綜上,行政機關選擇行政計畫此行政行為,除了達到行政組織最佳化目標外,亦使行政資源受更合理且有效率的分配,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以提升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