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及離島共公告之95座
水庫,其中屬「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者62座(本島32座、離島地區30座),
集水區面積超過全臺國土面積四分之一,隨著
攔河堰型
水庫開發,
水庫集水區土地由過去認知中、高海拔地區,擴增至低海拔地區,甚至人口聚集鄉鎮,隨之
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確有更細緻分區分級管理之需。
內政部104年9月17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62次會議政策決定,
水庫只要有提供家用或公共
給水,其
集水區即列為一級環境敏感區,禁止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據以於105年5月1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國土一級管制範圍遽增,致生爭議。案經國家建設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協商、
水利署提供加強保育良善治理建議方案,行政院已於106年4月24日核備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將
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列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區,透過推動
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加強保育措施,強化土
砂治理、水質優化及防災措施,區內以是否與
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進行分區分級管理,如特定
水土保持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
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
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坡度30%以上山坡地及優良農地等11項地區,維持高強度使用管制,以保育為主,不宜開發。
非屬與
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在維護水源穩定及水質純淨原則下,賦增開發者採低密度開發、設置廢
污水處理及監測設施及繳交維護管理保證金等義務,要求開發者善盡保護環境責任,始得申請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以落實土地適性合理利用,並兼顧民眾基本使用及生存權益。
內政部近期將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並於公告日起1年內,依修正方向內容,完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管制規則等相關法規修正,作為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依據。
水利署持續配合內政部
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研擬及法規修正作業,提供
水庫集水區土地管理相關技術性意見,並依行政院核定
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指導原則,與各
水庫管理單位著手研擬
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分4階段報核、執行,達成
集水區土
砂減量,
改善水源水質,以確保穩定供水及水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