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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庫集水區土地使用將採分區分級管理保育事業組

  發刊期數:第0229期/ 發布日期:106/06/02

  全台及離島共公告之95座水庫,其中屬「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者62座(本島32座、離島地區30座),集水區面積超過全臺國土面積四分之一,隨著攔河堰水庫開發,水庫集水區土地由過去認知中、高海拔地區,擴增至低海拔地區,甚至人口聚集鄉鎮,隨之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確有更細緻分區分級管理之需。

  內政部104年9月17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62次會議政策決定,水庫只要有提供家用或公共給水,其集水區即列為一級環境敏感區,禁止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據以於105年5月1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國土一級管制範圍遽增,致生爭議。案經國家建設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協商、水利署提供加強保育良善治理建議方案,行政院已於106年4月24日核備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將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列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區,透過推動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加強保育措施,強化土治理、水質優化及防災措施,區內以是否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進行分區分級管理,如特定水土保持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坡度30%以上山坡地及優良農地等11項地區,維持高強度使用管制,以保育為主,不宜開發。

  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在維護水源穩定及水質純淨原則下,賦增開發者採低密度開發、設置廢污水處理及監測設施及繳交維護管理保證金等義務,要求開發者善盡保護環境責任,始得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以落實土地適性合理利用,並兼顧民眾基本使用及生存權益。

  內政部近期將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並於公告日起1年內,依修正方向內容,完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管制規則等相關法規修正,作為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依據。水利署持續配合內政部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研擬及法規修正作業,提供水庫集水區土地管理相關技術性意見,並依行政院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指導原則,與各水庫管理單位著手研擬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分4階段報核、執行,達成集水區減量,改善水源水質,以確保穩定供水及水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