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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彰地區水井納管大躍進 完成複查階段性任務輔導合法試辦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204期/ 發布日期:105/12/09

  彰化、雲林兩縣府102年受理之315,783件(彰化153,659件、雲林162,124件)既有水井申報資料,經水利署103年5月30日函頒之「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複查作業手冊」供二縣府參考其複查作業程序,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共同協助籌措經費辦理,於相關人員秉持囑託「聯繫再聯繫、確認再確認」的服務精神,群策群力克服天候、人力、機具、環境等問題,105年6月已悉數完成一般複查作業,逐一詳查井體基本資料、用水情形,確認無虞且需續用之水井均裝置辨識標籤以利管理,尚有疑義需再詳加確認之專案複查工作則於105年12月底完成相關作業。

  經濟部為應後續106年至109年之輔導作業,以不損及配合納管民眾生計前提下,酌情審勢陸續修正發布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之1(104年12月18日)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105年9月13日),賦予其有條件輔導合法之法源外,並由水利署函頒「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規範」(105年6月27日) 及「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手冊」( 105年10月3日),適度簡化相關作業程序並將其水井定位為補充水源核予水權,提供彰化及雲林兩縣府辦理完成複查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之參據。

  其中,雲林縣政府為應公共工程土地徵收需要,優先試辦徵收範圍內62口納管灌溉水井之輔導合法試辦作業,迄今均已陸續繳納水權登記規費(登記費1,000元,履勘費1,200元,狀照費500元)進入輔導合法作業程序中,由配合試辦民眾發自內心之笑容反映出其水井即將取得合法資格,不用擔心遭到填塞影響生計的喜悅,為即將開展的輔導合法作業奠立良好基礎與信心。

  推展既有水井申報納管作業迄今,民眾從心存忐忑質疑到樂意配合,再再顯示以積極管理取代填塞處置之開創性作為,已為民眾與政府間建立起良好的互動模式,政府在維護人民生計前提下,藉由有條件地納管、輔導以逐步回歸水權管理,積極強化水井及地下水使用管理效能,可預期地下水保育工作將可更為健全與符合實務,未來管理工作將更趨複雜與多元,也敦請各界先進能共同關注相關管理課題,讓地下水資源之價值更能彰顯與妥適保育,為後世子孫開創地下水永續利用。
  • 水井與辨識標籤
  • 水權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