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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防水、洩水)檢查現行做法淺談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223期/ 發布日期:106/04/21

  說到檢查,對一般尋常百姓而言,最先想到的大概就是健康檢查了,而提起健康檢查,最先在我們腦海中浮現的大概就是下面的廣告詞句了:「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預防勝於治療」。

  水利建造物要辦理檢查,其意義就等同於身體要辦理健康檢查一樣。檢查屬於預防性工作,其目的就在於期使早期發現建造物的弱點、病徵,加以修復、改建,以避免災害的發生或減低災害的損害程度。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五項)規定,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 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其中就包括了設施、設備之檢查。

  對水利事業而言,相關的災害防救設施與設備,就是指河堤、海堤護岸、水門、抽水站等,這些涉及水利事業所興建的建造物,其檢查工作在「河川管理辦法」、「海堤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等法規中均有相關條文規範。

  為符水利法第49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經濟部於92年12月3日函頒「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稱辦法),統籌辦理相關水利建造物之檢查。

  辦法所稱的水利建造物包括防水、引水蓄水、洩水及附屬建造物,對水利建造物之作為分層包括檢查、複查、安全評估、安全評估之審核等4項,對水利建造物作為之機關包括管理機關(興辦人)與主管機關,依水利建造物之管轄權責,又分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關於機關作為之權責與分工,列如上圖。

  依據辦法規定,水利署河川局應於汛期前辦理轄管水利建造物之定期檢查,水利署依經濟部授權則代部對各河川局辦理複查。

  自辦法施行後,關於河川局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及水利署代部辦理複查之工作,均已逐步健全完善。一般而言,各河川局在前一年度汛期結束後,即已陸續辦理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至該年的2月間即可完成檢查。水利署則在每年的3月間至4月間赴各河川局辦理複查。本(106)年度水利署辦理檢查之複查工作,已排定在3月6日至4月14日間辦理,現正辦理中。

  水利建造物檢查乃屬災害防救法定義災害防救之實質意涵之一,故知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之重要性,辦法自92年由部函頒施行後,水利建造物興辦人(管理機關)與主管機關對所規定應辦檢查、複查機制與作為,均已逐漸明瞭並步入軌道,為使水利建造物檢查業務能夠持續落實,水利署將持續加強並深化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複查及相關督導之工作。106年度複查之辦理,包括內業之簡報及外業之現場勘查,相關照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