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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利法案件罰鍰未繳及許可使用費逾期欠款債權處理說明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293期/ 發布日期:107/08/24

  當人民因各種原因,違反行政法以及對於負有責任義務時國家發函要求依限繳納的錢未繳時,行政機關應採取哪些應有的作為呢?因其類型複雜多樣,無論就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等相關法令,均未詳實明訂其應有做為有哪些,當然,很大的原因為其屬實務執行面,理應由各個行政機關依其業務特性,訂立行政規則予以規範,以利於第一線同仁遵循。

  然而,就以擬訂立行政規則機關而言,因應收款註銷或轉銷均須依其帳列預算科目程序報審計單位,且其法定執行期間,管理及催繳程序妥適與否,大都由審計單位認定,肇致即便訂立行政規則,其認定標準亦無法確定符合審計要求;就執行機關而言,除過去舊案未結案件該如何處理外,能否完全落實上級機關所訂立的行政規則?亦為未定。

  水利署為積極處理上開案件,目前先以行政函示及所附流程圖,詳實明訂各類狀況時之應有做為,諸如定期查詢財產、義務人死亡等之處理程序,且為有效管理,自104年起已全面系統化,意即無論違反水利法或使用費單據,一律至河海區排管理系統予以開單,並依函示流程予以控管提醒;而流程圖則不斷地配合相關規定修正而修正,對於104年以後開單案件,目前處理上尚無太大問題,然而,就104年以前的案件,往往因人事更迭,此時要去找尋當時行政執行資料,實屬一大難題!目前處理此類案件作法是,請各執行機關序明案件處理程序(類似答辯狀模式),並檢具相關資料作為佐證,先自行認定管理程序是否妥適,再報水利署彙整後統一報主管機關轉呈審計部審定,以逐步將舊案處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