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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水系逕流分擔評估規劃第十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394期/ 發布日期:109/07/31

政府推動治水工作至今已有一定成效,惟臺灣近年來受到氣候變遷影響,極端降雨事件頻傳,隨著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的土地開發,暴雨所產生地表逕流量已較過去來的大且急,必須進一步加強防洪管理措施。

因應都市急遽發展及氣候變遷的雙重挑戰,水利署提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策略,相關水利法修正案業已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五會期第14會議完成三讀修正通過,奉總統民國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令公布,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條文,將原本全部由水道承納的降雨逕流,調整為水道與土地共同來分擔,要求土地與建築物須共同分擔滯洪、蓄水責任,以提高土地整體耐淹能力,達成韌性都市。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目前淡水河水系防洪設施大部分河段均為防洪牆型式,不易再加高加強,加上淡水河水系兩岸分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為國內都市開發密度最高之地區,一旦致災,其影響層面大且損失極高,顯見淡水河水系流域確實有實施逕流分擔之必要性。

考量水利署依據水利法修正條文之授權,已完成「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及計畫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惟鑒於國內尚無擬訂逕流分擔計畫之經驗,為落實推行須有適當案例執行,故本案就淡水河水系辦理逕流分擔評估規劃,作為後續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基礎。

本計畫以淡水河水系為主要範圍,範圍橫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之行政範圍,且水利署109年5月21日經水河字第10916060500號函頒「逕流分擔技術手冊(草案)」,本計畫相關工作將依據手冊規定辦理。

審酌委辦工作項目及內容,本計畫需完成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其係針對淡水河水系進行基本資料蒐集調查,完成計畫範圍水文水理分析,確認現況設施功能、淹水區位與量體後,再依據計畫範圍現有設施之能力及該區位之重要程度,與地方政府研商後檢討訂定計畫目標,並依此目標概估需逕流分擔量體,與檢視可利用公共設施用地與逕流分擔潛能量後,檢討實施之可行性,做為公告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