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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行政機關之橫向關係-委託與職務協助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340期/ 發布日期:108/07/19

行政機關的業務繁雜,有時難以處理,將業務請求其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協助完成,此種非上級指派下級之縱向關係,稱為行政機關之橫向關係。於行政程序法明定有「委託」以及「職務協助」二種。以下分別說明:

一、委託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同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而此之權限委託須依法規委託係指「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故權限委託機關間須「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並以委託機關名義執行。舉例言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核發,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就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局接受不相隸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該部分權限之委託而執行其業務是為「權限委託」,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

二、職務協助

「職務協助」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一項)。」職務協助之特徵說明如下:

(一)被動性

職務協助行為原則上僅在其他機關之請求後方為發動,旨在維持我國行政體制之既有規範,以及組織法上之任務與權限,並避免較強大之機關藉此擴張自己之實力範圍。

(二)臨時性

自時間上而言,職務協助僅為臨時性、短期性進行協助之單一事件,又稱為個案性。

(三)輔助性

原則上在職務協助進行中,請求機關仍為程序主體,而非由被請求機關「全部包辦」。

綜上而知,委託與職務協助之區別在於委託之業務範圍是受委託機關原所未具有之權限,而職務協助之內容則不必授權亦能達成。委託以受託者本身名義行之,職務協助除情況急迫,大都以被協助機關之名義行之。另外,委託依法須公告為之;職務協助則以單純請求之,無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