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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修正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應注意事項

  發刊期數:第0365期/ 發布日期:109/01/10

水利署於民國92年1月16日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主要係為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案件各階段作業原則,迄今已辦理14次修正。為使本作業要點能符合本署現況運作機制,並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函示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爰辦理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計畫重複辦理,增訂主辦單位於委託服務計畫書簽陳前,應先進行計畫相似度比對後併陳比對結果。(修正規定第六點附件一、第八點)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第二十四點附件十二、第二十七點附件十四)
三、為避免同一機關多次遴聘同一外聘委員,增訂有關「近一年同一機關遴聘同一外聘委員十次以上清單統計表」之相關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四、為避免廠商所繳交之期末報告內容抄襲歷年計畫成果報告,增列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規定第六點附件一)
五、刪除決算經費報本署備查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附件四)
六、增訂提醒計畫主辦人員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八點附件五)
七、新增「過去履約績效」為評選(審)項目、修正廠商簡報時間及增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九點附件八)
八、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附件十一)
九、依據水利署108年1月30日經水綜字第10814006970號函,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二十七點附件十三、第二十七點附件十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後,開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第105條辦理之採購,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後續擴充及原採購案經公告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之契約變更等。」,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可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進行交易,惟應遵守下列規定:
交易前: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於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成立後:機關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以電信網路或其他可供公眾查詢的方式公告。
備註:
1、事前揭露義務主體是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未揭露或不實揭露身分關係,處罰對象為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機關不負提醒及審查責任,建請基於「服務」之立場,於招標文件內提供「事前揭露表」供其填寫,惟此文件不屬於政府採購文件,違反揭露義務者,不影響其投標資格,並得於決標前補正身分揭露表。
2、事後公開義務主體是機關,應於決標後30日內上網公告,違反者將有罰鍰,惟機關之事後公開義務,以有事前揭露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