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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辦理新制「土地徵收條例」後之成果

  發刊期數:第0024期/ 發布日期:102/06/28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業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定版自101年9月1日施行,土地徵收由「公告現值加成」改以「市價」補償。

  有鑑於「土地徵收條例」之修正,依實而論政府公共設施之興建,已因土地之取得改以市價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將大幅增加土地價款,此舉不僅為政府之德政,並促使公共設施土地較易取得。

  水利署第六河川局101年度在本新制度下,共計辦理11件工程用地徵收,徵收土地經費約達19億元,減少淹水面積約300公頃,受益面積約450公頃、受益人口約2萬人。更進而減少各河段沿岸淹水機會,大幅減低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並增加人民對政府之施政信心。

  本年度依修正後「土地徵收條例」徵收公共建設所需之土地,其必能符合所規範之公益性、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其內容:

1.公益性:

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
2.必要性:

依各河段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辦理規劃、設計,並依深槽區河道窄縮,束縮水流,影響通洪區段,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及避免汛期間該河段淤積土石遭洪水沖刷淤積於下游河段,影響河防設施安全,淤積土石需適時疏濬清除,以維護河防安全。

3.適當性:

依各河段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辦理規劃、設計、施工,經評估無法以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工程完工後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農產品運輸使用,其設計係為達到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及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堤防預定線辦理徵收,因此其必具有合法性。

有關市價估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101年6月5日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估計後,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另規定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內政部配合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增加不動產估價師之委員席次,強化估價指導,提升評議結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並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得將市價查估程序全部或部分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增加專業協助。

又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不服查處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