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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用地取得實務探討-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協議價購時涉及分割及解除套繪管制疑義解析及因應作法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18期/ 發布日期:110/01/15

公共工程計畫的推動順利與否,用地取得進度往住是成敗的關鍵,尤其在涉及私有土地時因關乎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財產權益,不論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都必須謹慎看待。藉著本期報導,以烏溪鳥嘴潭用地取得(大面積耕地徵收)為例探討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在協議價購時涉及分割及解除套繪管制實務上面臨的疑義及建議作法。

  • 水利工程用地取得實務探討-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協議價購時涉及分割及解除套繪管制疑義解析及因應作法水利工程用地取得實務探討-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協議價購時涉及分割及解除套繪管制疑義解析及因應作法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26日農水保字第1020229253號函說明三所釋:「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定有耕地分割之例外規定,爰相關案件如合於本條例第16條得辦理分割之條件者,自得依該規定辦理分割,惟仍須受本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限制,即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不得解除套繪管制。」亦即,國家為辦理重大建設需協議價購取得農舍坐落以外之耕地時,即使得辦理分割,仍不得解除套繪管制,不得單獨移轉非屬農舍坐落之耕地部分。

此規定無疑造成公共工程用地涉及有興建農舍事實之耕地協議價購之困難及障礙。實務上需地機關僅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解除套繪管制後再行移轉,依該規定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如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可解除套繪管制;故如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將分割後之耕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後,則得依該規定解除套繪,單獨移轉非屬農舍坐落之耕地部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細則規定,農業用地的定義亦包含水利用地,所以前述解除套繪管制方式對水利工程用地適用恐有侷限,造成水利工程用地取得方式受限,且解除套繪管制過程亦需聯繫相關單位較為費時。然水資源工程尚有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為因應,河海工程涉及此一情形則將因之受限。故為避免導致最終只能以徵收方式取得用地的結果,建議水利署所屬機關現行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時應先行調查範圍內是否有此等情形,妥慎規劃是類用地取得方式,預為因應。此一工程用地取得實務窒礙水利署除已於土地徵收條例相關修法會議中反應,也將持續追蹤主管機關相關政策調整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