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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河川局轄管一般性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土地管理機關變更辦理情形說明第七河川局 資產課

  發刊期數:第0430期/ 發布日期:110/04/09

早期海堤興建皆由地方陳情後所建,故大部分未辦理海堤範圍內土地之徵收及國有地撥用作業,其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管理之土地因無撥用,造成海堤管理權屬之困擾,故第七河川局依據經濟部109年6月3日經授水字第10900602550號函辦理管理機關變更作業。

  • 海堤構造物所在土地樣態海堤構造物所在土地樣態

第七河川局針對屏東縣及澎湖縣之海堤皆依海堤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七河川局負責海堤堤身(含附屬設施)之管理,其餘海堤區域內土地由該縣政府管理。因海堤堤身範圍所在土地樣態有很多種,故由局長邀集內部課室先形成共識,為簡化管變辦理流程,採最新版本之中央管河川空間資訊系統查詢構造物所在之土地範圍,如位於海堤區域線內有構造物之土地,則整筆管變。惟如該筆土地面積大(含區域線外)構造物僅佔小部份則與國產署檢討釐清,不辦理管變。如土地有部分位於海堤區域線外(靠海部分),如該筆土地有構造物仍整筆管變,如土地上有違建則須由國產署清除後第七河川局再行管變,如建於構造物上則由管理課派員處理。

經有內部共識後即邀集國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澎湖辦事處及縣政府研商如何簡化管變方式及權屬範圍,經各單位同意處理方式,即積極辦理清查及管變作業。

本管變作業因土地筆數多及需辦理分割作業,迄今已完成移交60筆,面積183,106平方公尺。第七河川局將和各辦事處協調積極處理,以達控管目標,以符合管用合一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