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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至108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主計室

  發刊期數:第0405期/ 發布日期:109/10/16

依據法規規定,使用河川公地排水設施及海堤公地皆應向許可使用人徵收使用費;其中河川公地許可使用類別分為種植使用、養殖使用、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四大類別。

108年度應徵收使用費之面積計15,701公頃,應收金額計25,850萬元,實收金額計24,515萬元(占應收金額94.84%),其中養殖、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之徵收率達百分百。若與107年相較,徵收使用費之面積減少1,797公頃(-10.27%),係因108年政府大幅減少使用一般用地,另實收金額減少14,571萬元(-37.28%),主因土石採取實收金額較107年減少約五成六所致。

觀察108年度實收金額以土石採取占最大宗,其實收金額為10,544萬元(占43.01%),其次為一般使用,實收金額為8,211萬元(占33.49%),種植河川公地則位居第三,其實收金額為5,567萬元(占22.71%)。若觀察徵收類別,則以河川類徵收最多,徵收使用費之面積計15,692公頃,實收金額計23,263萬元,占全體九成以上,排水海堤類則以徵收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為主。

  • 103年至108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
  • 108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實收金額) 

觀察103年至108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其實收金額每年占應收金額9成以上,其中以107年實收金額將近4億元,為近6年實收金額最高。108年使用費徵收金額減少,主因土石核准採取數量減少所致。

  • 公地許可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