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檢查,對一般尋常百姓而言,最先想到的大概就是健康檢查了,而提起健康檢查,最先在我們腦海中浮現的大概就是下面的廣告詞句了:「早期發現早期治療」、「預防勝於治療」。
水利建造物要辦理檢查,其意義就等同於身體要辦理健康檢查一樣。檢查屬於預防性工作,其目的就在於期使早期發現建造物的弱點、病徵,加以修復、改建,以避免災害的發生或減低災害的損害程度。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災害防救法第22條(第五項)規定,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
減災事項:「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 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
改善」,其中就包括了設施、設備之檢查。
對
水利事業而言,相關的災害防救設施與設備,就是指河堤、
海堤、
護岸、水門、
抽水站等,這些涉及
水利事業所興建的建造物,其檢查工作在「
河川管理辦法」、「
海堤管理辦法」、「排
水管理辦法」等法規中均有相關條文規範。
為符水利法第49條規定:「興辦
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
引水、
蓄水、洩水之
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經濟部於92年12月3日函頒「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以下稱辦法),統籌辦理相關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
辦法所稱的
水利建造物包括防水、
引水、
蓄水、洩水及附屬建造物,對
水利建造物之作為分層包括檢查、複查、安全評估、安全評估之審核等4項,對
水利建造物作為之機關包括管理機關(興辦人)與主管機關,依
水利建造物之管轄權責,又分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關於機關作為之權責與分工,列如上圖。
依據辦法規定,
水利署各
河川局應於
汛期前辦理轄管
水利建造物之定期檢查,
水利署依經濟部授權則代部對各
河川局辦理複查。
自辦法施行後,關於
河川局辦理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
水利署代部辦理複查之工作,均已逐步健全完善。一般而言,各
河川局在前一年度
汛期結束後,即已陸續辦理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至該年的2月間即可完成檢查。
水利署則在每年的3月間至4月間赴各
河川局辦理複查。本(106)年度
水利署辦理檢查之複查工作,已排定在3月6日至4月14日間辦理,現正辦理中。
水利建造物檢查乃屬
災害防救法定義災害防救之實質意涵之一,故知
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之重要性,辦法自92年由部函頒施行後,
水利建造物興辦人(管理機關)與主管機關對所規定應辦檢查、複查機制與作為,均已逐漸明瞭並步入軌道,為使
水利建造物檢查業務能夠持續落實,
水利署將持續加強並深化辦理
水利建造物檢查、複查及相關督導之工作。106年度複查之辦理,包括內業之簡報及外業之現場勘查,相關照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