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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增訂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河川區域都市計畫範圍內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

  發刊期數:第0081期/ 發布日期:103/08/01

水利法第82條修正案,已於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3年1月29日總統令公布,該條文增訂將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已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徵收之私有地,得採取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按水利法第82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又第4項規定:「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准用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經水利署103年5月28日召開「研商水利法第82條有關容積移轉可行之執行方式會議」討論確立下列基本原則:

1.以各河川兩岸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紅線)之間私有地全數納入實施計畫內容,並符合水利法第82條第3項土地4種態樣。

2.水利法第82條第4項規定所稱「尚未辦理徵收前」,係指興辦事業計畫奉主管機關許可前。

3.對於「既有堤防」則不限於有無改建或改善計畫,均應予以納入水利法第82條第4項所稱之實施計畫內。

水利署於103年6月12日分別函請所屬河川局及縣(市)政府查填該轄河川區域內兩岸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面積及總價,並請其於103年7月18日回覆水利署水利署將於彙整後送內政部,以利該部擬定容積移轉換算公式及後續相關作業規定。

本次水利法第82條完成修訂,業已賦予河川區之私有地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用地,期盼得解決河川區域內私有地存在之問題,並保障民眾權益,節省政府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