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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自來水管理業務查核輔導 確保用水品質

  發刊期數:第0081期/ 發布日期:103/08/01

自來水法第110條規定略以:每日供水量在3,000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水利署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業務,落實簡易自來水事業自主管理,以確保簡易自來水用水安全,於103、104年度,分二年辦理全國17個縣市的簡易自來水管理業務查核行程;本(103)年度率先辦理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彰化縣、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截至7月15日止,已完成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及高雄市的查核行程,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謝政道擔任召集人、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王藝峰擔任副召集人,率同輔導成員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臺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專家學者及水利署水源經營、水利行政組、保育事業組同仁,分別赴各縣、市政府進行簡易自來水管理業務查核。

查核重點包括法令訂定及管理措施執行、水場營運資料及財產管理、水場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輔導、水質檢測及改善等;查核方式則分為書面資料審查及現地查勘二部分,相關執行成果豐碩,圓滿達成提升簡易自來水供水品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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