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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締業務甘苦談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發刊期數:第0081期/ 發布日期:103/08/01

溫泉法緩衝期限自到期後,我的生活就和陽明山有了不解之緣,每次要從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出發去辦理陽明山溫泉取締業務時,同仁都報以羨慕的眼神,又要去陽明山遊山玩水,而我也總是笑笑地回應,要不要一起去賞花,然而大家都知道,上陽明山進行溫泉取締是一件難啃的硬骨頭。

依照《溫泉法》立法意旨,「溫泉取供事業」負責開發溫泉,取得合法溫泉水權,投資溫泉取水設施,舖設溫泉公共管線,以供應下游業者或一般住戶所需溫泉水源;而「溫泉使用事業溫泉業者則需向溫泉取供事業購買溫泉並取得取供事業的合法供水證明,才能向地方觀光主管機申請溫泉標章,取得合法營業地位。是以合法業者需取得『開發許可』、『水權』、『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等四項證明。其中開發許可、水權地下水或未跨縣市地面水、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者等業務,均由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主政辦理,僅跨縣市水系之地面水水權,其引用水量大都未達,故授權由各區水資源局受理,連帶的其違法取締業務亦為各區水資源局負責辦理。

陽明山地區自日據時代開始即為全台灣知名之泡湯勝地,分布在陽明山各地區,依臺北市政府劃定可區分為新北投、中山樓、行義路及馬槽溫泉區等個溫泉區,加上新北市的金山溫泉區,合而為陽明山地區的五大溫泉區,目前新北投溫泉區以及中山樓溫泉區中山樓及冷水坑次分區均已取得溫泉水權,因此進行查勘區位包含位屬淡水河水系支流基隆河之中山樓溫泉區頂北投次分區、行義路溫泉區、馬槽溫泉區以及磺溪水系之新北市金山溫泉區等,而本局截至102年6月底已完成家業者查勘工作,由於大部分業者溫泉取用地點位屬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然又在當地居住已久,面對政府取締時有怨言,也希望政府能予以輔導,不要影響生計。

依據溫泉法第22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水利法第93條,違反水利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為認定業者是否取用溫泉水,於查勘時必須要到溫泉引水地點且利用GPS定位,以及檢測水質是否符合溫泉標準,做為後續行政處分的依據,然而引水地點通常位於地勢高及車子無法到達之處,雖然已全副武裝,過程中但仍難免被蚊蟲叮咬,如遇上天候不佳,行進中跌倒更是家常便飯,而濕身秀則是每趟的主菜,在叢林之內被芒草割傷、虎頭蜂螫傷那便是加菜了。不過除了這些之外,還是有些好處的,譬如上班可以爬山、溯溪兼健身,有些展望較佳的地方,風景美的讓人心曠神怡。雖然有這麼豐盛的大餐伺候,本於職責還是得盡心盡力完成每一趟查勘任務,在每一趟完成任務的同時,也讓我對水權管理業務的另一範疇,有了全新的體驗與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