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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積極維護國產權益嚇阻業者不法行徑北區水資源局-資產課

  發刊期數:第0086期/ 發布日期:103/09/05

中庄調整池工程計畫奉行政院98年12月2日核定通過,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並於99年完成中庄調整池之公地撥用作業,為推動工程,北區水資源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實地調查發現,部分工程用地內遭毗鄰石業者違法堆置掩埋爐碴、水泥塊、碎磚等各種事業廢棄物,北區水資源局除積極辦理中庄調整池廢棄物清理工程外,本於土地管理機關權責,及為維護國產權益,爰向地檢署告發,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嗣依工研院調查成果,分別於99年5月及100年8月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79條、第767條向該石業者及其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

惟本案事實發生經過已久,就行為人及受害數量舉證不易,經北區水資源局鍥而不捨,並利用GIS技術,分析該石業者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申報資料,對照工研院製作之「中庄調整池廢棄物採樣調查及清理報告」予以佐證,該石業者違害國土事實確鑿,旋經法院採認並納入判決書內。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積極維護國產權益嚇阻業者不法行徑

 

目前該2階段訟訴均已有初步成果,第1階段,經最高法院於103年4月確定判決,該石業者應給付約新台幣3,386萬元之損害賠償,第2階段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7月4日判決,該石業者應給付約新台幣2億5,66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新台幣2,425萬之不當得利。前開訴訟目前仍在法院審理程序進行中,然北區水資源局竭盡心力,確實維護經管國有財產權益,其積極處置對石業者僥倖心態,亦發揮大力嚇阻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