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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修正自來水法相關條文,解決自來水事業與既成道路、老舊山坡地社區私人地主多年來補償使用紛爭

  發刊期數:第0025期/ 發布日期:102/07/05


  不少山坡地社區,常因自來水加壓站設備所有權屬建商,或加壓站所在為私人土地,維修時常發生問題,實際使用人或自來水事業動輒被告,或要協商補償金時,金額談不攏致無法維修,造成民眾困擾;或自來水事業在既成道路埋設、維護自來水管及設備,對於既成道路中未被徵收的私人土地,是否要給予補償金,自來水事業與私人地主爭吵不休。

  總統府於102年1月16日修訂公布自來水法第52條、53條及61-1條,自來水用戶使用加壓受水設備,自供水日起使用超過10年以上,就算土地屬私人地主所有,自來水用戶可視同有地上權存在,並可在政府協調下進行必要的維護、更新,遇有補償爭議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如果利用既成道路埋設、維護自來水管及設備,也可在透過當地主管機關公權力介入協調,但應給私人地主給予合理補償。

  水利署目前正依修正條文授權,針對私人地主、用戶或自來水事業對補償金額、施工方式及地點爭議,訂定「自來水工程及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基準」作更明確性規範,讓私人地主、自來水用戶或自來水事業得以遵守規定,以減少糾紛之發生,避免不必要民怨,維護自來水用戶用水及私人地主的權益,達到雙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