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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水利署赴縣市政府督導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情形

  發刊期數:第0095期/ 發布日期:103/11/07

水利署為落實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事項,發揮防汛功能,依照「水利法」第49條及「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於每年防汛結束前,均邀請專家、學者排定行程赴各縣市政府督導,並推展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制度化。

本(103)年度自10月27日起赴21個縣市政府進行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督導,內容涵蓋水利建造物管理單位對「法規熟悉程度」、「講習或教育訓練辦理過程」、「轄管河川排水等基本資料建置」、「安全維護手冊之編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河川排水清淤、疏浚及周邊環境維護」、「平時巡查紀錄」、「防汛備料、移動式抽水機維護及破堤施工情形」、「維護管理計畫與執行情況」等項目的辦理情形。經過這幾年水利署赴各縣市政府面對面的溝通及努力,對於水利建造物檢查及追蹤改善工作已逐步建立SOP的縣市政府,在滾動式管理及精益求精的機制下,讓具有歷史意義的文件及工法得以保留及傳承。

然仍有部分縣市由於人員更動頻繁,致承辦人員對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不甚熟悉,亦不瞭解其重要性,顯見尚有努力空間,水利署當藉由督導加強其水利建造物檢查工作領域的知識與作為,以提昇專業能力。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作業要點」,今(103)年略作局部修訂,為促使縣市政府重視建造物維護管理工作,並新增縣市政府檢查工作相關人員給予適當之獎懲之規定,另水利署於「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作業注意事項」,亦訂定應急工程分配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額度,可依水利署參考前一年度執行績效、維護管理工作執行情形,排名前5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增加補助經費。如眾所周知,檢查工作係屬預防性措施,落實執行,方能達到防災減災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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