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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處理被占用不動產作業注意事項

  發刊期數:第0096期/ 發布日期:103/11/14

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財政部已於103年6月17日修正發布「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有關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者,為協助社會弱勢,財政部業依102年8月1日研商本處理原則修正草案會議結論,於第3點增列第2項規定占用者為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需辦理下列事項,並將過程作成紀錄,以利日後查考:(一)協助占用居住者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公共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進行安置。(二)協助占用者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另第6點第2項第5款亦參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6點第1項第8款及配合本處理原則修正第3點第2項規定,增訂占用者為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緩收使用補償金之規定。

水利署各所屬機關於處理公用土地被私人占用時,需依上述規定查明占用者是否為社會救助法規範之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如是,則應報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其協助依法申請公共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進行安置,及協助申請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再進行占用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