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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工程用地取得應行注意事項

  發刊期數:第0096期/ 發布日期:103/11/14

有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年-108年)」業經行政院於103年4月16日以院臺經字第1030131693號函核定,並業經經濟部103年10月6日同意「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書」辦理在案。本次核定第一、二期治理工程用地取得案件132件,第一期預算約16.78億元,第二期預算約23.21億元。

本計畫用地取得部分,原則援用「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地區患治計畫執行作業注意事項」,然為符合實際所需,謹就增列或修正部分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明定工程施作應事先完成用地取得為原則,急迫性工程確有必要先行施工者為例外。

二、本計畫治理工程用地費補助款依行政院核定實施計畫;以徵收當期之市價為計算基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所需作業費,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計算,並由水利署按補助比例撥付。前項作業費得包含徵收或撥用所需辦理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用地先期作業費。

三、當特殊原因致編製預算超過原核定經費時,授權河川局審核同意後副知水利署辦理。如增加之經費無法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其他工程用地費調整支應者,得敘明調整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河川局審核符合實需後報水利署籌增財源。

四、考量易淹水治理計畫辦理價購者,檢附價購會議紀錄即可向河川局請款,然實務上常發生因故無法發價之情形,且鑑於水利署河川局辦理價購請款要求需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爰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達成協議價購者,需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向轄區河川局申請撥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