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自民國36年制定以來,雖與時俱進,並以穩定漸進的行政組織變革帶動各領域發展,惟面對未來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仍必須不斷力行改造,以利與各先進國家並駕齊驅。
為展現行政效能,大幅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行政院本於精實、彈性、效能三大原則,積極推動組織改造工作。民國99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改造四法,使政府組織改造工程,踏出歷史性的一步。行政院組織改造在各界積極凝聚最大共識下,確認行政院設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中央銀行)、1院(故宮博物院)及2總處。
在「分批完成立法,分階段施行」的原則下,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與國會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積極協調立法院完成各項新機關組織法案的立法作業。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水利署相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等作業,將改隸為環境資源部水利署,預計以104年4月1日為目標啟動日期,目前相關單位皆以預先因應配合辦理組改事項,務期組改作業能在「提升效能」及「無縫接軌」之原則下穩健推動,達成組織改造「精實、彈性、效能」之目標。
屆時相關退休人員之照護業務(月退休金、三節慰問金),仍維持賡續由水利署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