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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占用之排除及管理八河局資產課

  發刊期數:第0104期/ 發布日期:104/01/09

國有土地,範圍遼闊,面積龐大,分佈零散且性質各異,管理上極為困難,因而容易發生遭非法占用之情形。國有土地被占用,已嚴重侵害到國產權益,且對整個社會及享有土地主權的國民全體,造成不公。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國有財產可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同法第2項規定,公務用、公共用及事業用等財產稱為公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又同法第11、12條規定,前述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而公用財產則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被占用之國有公用不動產,財政部訂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處理占用問題,98年間考量各機關處理經管之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之案情複雜、無專責人力等因素,為增加占用人自願騰空返還土地之誘因,乃檢討修正上開規定,增訂占用人於管理機關提出訴訟請求排除占用前,配合依限騰空返還者,得免收使用補償金,已進入訴訟程序,於一審判決前,占用人自行騰空返還者,得減收使用補償金之機制,執行迄今,已見成效,顯見該項規定對於各機關解決占用問題及加速收回土地,確有正面助益。

水利署轄管,目前由各河川局代管之公共用土地,經查亦有遭占用之情形,水利署於102年11月14日土地管理檢討會議中決議水利署轄管土地,位於河川區域外,範圍明確、無使用需求且無被占用者,優先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第八河川局依循規定,針對無公務使用需求且未遭占用,或於土地完成占用排除後,將其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國產署接管;另部分遭占用土地,因符合國產署放租條件,即於收取使用補償金後,採現況移交方式交國產署接管。

各機關管理公用不動產,因管理人力不足,土地遭占用情形仍持續增加,為預防並加速處理被占用情形,除派員加強巡查及避免土地閒置外,仍期待財政部等相關單位持續檢討占用處理機制,以提高土地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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