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規定,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其適用範圍及受理申請機關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各水庫管理機關(構),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中區水資源局、南區水資源局、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金門縣自來水廠、連江縣政府。
(二)海堤區域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水利署各河川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河川區域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水利署各河川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水利署各河川局、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