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未違反水利法」證明文件

  發刊期數:第0104期/ 發布日期:104/01/09

依經濟部100年5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令規定,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其適用範圍及受理申請機關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各水庫管理機關(構),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中區水資源局南區水資源局、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金門縣自來水廠、連江縣政府。

(二)海堤區域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水利署河川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河川區域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水利署河川局、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

 1、適用範圍: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2、受理申請機關:為水利署河川局、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