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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之廢止

  發刊期數:第0104期/ 發布日期:104/01/09

水利署為推動水利事業工程興辦,鼓勵民眾提供土地配合施工,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已行之有年。但政府的公共建設之推動不應該因類別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況且與各縣市政府規定的獎勵救濟標準也有所差異,更有違平等原則。

水利署於103年訂定落日條款,廢止「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將徵收獎勵相關措施回歸法制面處理,說明如下:

 1.「配合施工獎勵金」:經水利署調查各縣市政府大多並無訂定配合施工獎勵金規定,且原本也有相關規定之交通部也廢止了獎勵專案。而水利署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作業已更為周延考量,配合施工獎勵金不再適宜發放。

 2.「地上物獎勵救濟金(土地改良物之自動拆遷獎勵金、拆遷救濟金及自動遷葬獎勵金)」:私有土地徵收地上物補償費,本就由各縣市政府估定辦理。故對於土地相關地上物如有補償部分,應回歸各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正在辦理之用地取得、或已承諾依上述要點辦理獎勵救濟等過渡時期案件,於廢止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予適用,以保障民眾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