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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緩衝期屆滿,台灣溫泉資源與溫泉產業邁向永續發展

  發刊期數:第0027期/ 發布日期:102/07/19


  長達10年的溫泉法緩衝期,於今年7月1日正式結束,溫泉將依溫泉法落實管理,7月1日以後,未合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而取水、未取得溫泉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而營業的業者,將會受到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開罰。

  水利署指出,溫泉法的制定就是要改善業者任意鑽井汲取溫泉使用,造成引水管線凌亂破壞景觀,更可能因過度超抽而使溫泉資源枯竭。因此,溫泉92年7月2日公布、94年7月1日施行後,政府建立溫泉開發許可制度,落實溫泉資源總量管制之目標;健全溫泉水權登記,規範取水秩序;輔導業者合法化與加強產業管理,以保障溫度泡湯品質,永續利用溫泉資源。

  10年緩衝期間,經濟部偕同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相關輔導工作,包括:完成「台灣溫泉分布與十八處溫泉地區基本資料」,作為地方政府總量管制的參考依據;增訂「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制度,以簡化業者申請程序;輔導新北投、台南關仔嶺、苗栗泰安、新北巿烏來溫泉區等成立統一取供事業,以加速溫泉開發合法化;推動全國溫泉縣市管理工作考核評鑑,以督促縣市政府落實溫泉管理;成立溫泉合法化輔導團,協助業者申辦溫泉開發許可。

  根據各縣市政府統計,溫泉法施行前既有業者約534家,迄102年7月1日止,已有339家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取水設施)(63.5%),233家已取得溫泉水權(43.6%),135家已取得經營許可(25.3%),124家已取得溫泉標章(23.3%),估計包括審核中的申請案,將有80%的既有業者可取得合法之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

  至於最受外界關注的台北市行義路溫泉區合法輔導問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已於6月25日審查通過行義路溫泉區都市計畫變更,將採貓空開發模式,縮減開發規模,讓保護區與產業兼顧併存。而中山樓溫泉區經內政部於6月27日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同意台北市擔任取供事業之方案後,可望獲得解決。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除加強建管與消防安檢工作外,正積極協調觀光主管單位,爭取讓溫泉標章的核發與建管、消安制度分離。其它各地溫泉區,地方政府無不加速審查工作,審查中之業者,在政府准駁前(最長3個月),不會立即受到處罰。

  台北市政府表示,對於中山樓、行義路溫泉區,倘屬巿府擔任取供事業(北水處)之供水範圍業者,或遞件申請(簡易開發許可)者,暫不開罰。至馬槽地區之業者,因位在特別景觀保護區,無法取得合法水權,已發文通知停止取用,進行稽查,若限期未改善將開罰5萬到20萬元。另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表示,對已於7月1日前提出申請之既有業者將暫緩開罰。

  7月1日以後,未合法取得溫泉水權而取用溫泉者將依水利法第93條,或依溫泉法第22條論處;又未取得開發許可(指溫泉取水設施),或未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將分別依溫泉法第23條及第26條開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溫泉法緩衝期已屆滿,水利署呼籲尚未合法申請的業者,切勿觀望擅行取水或營業,以免違法受罰,並保障民眾質優安全的泡湯環境,讓臺灣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得以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