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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購通知必送達 繼承權益有保障水利署葉建儀

  發刊期數:第0143期/ 發布日期:104/10/09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故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協議乃土地徵收之先行程序。
  水利署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依前開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協議時,如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死亡,為加速行政作業程序,並充分保障民眾權益,均先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通知協議,其辦理原則如下:

 1.查得全體合法繼承人資料者,則通知繼承人協議價購並辦理繼承登記。
 2.僅查得部分繼承人資料者,則通知部分繼承人代為轉知其他繼承人協議價購並辦理繼承登記。
 3.無繼承人亦無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資料不明者,未能以郵寄通知送達,無法辦理協議價購,則以「登記名義人xxx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以符程序。
  協議價購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先行程序,水利署在處理過程如有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情況時,均秉持積極的態度,並明確透明地辦理送達作業,以確保繼承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更有效落實協議取得用地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