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域及
排水設施範圍之劃設係考量
河川洪水自然流經地區,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
因河道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83條、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及排
水管理辦法第4條劃定
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河道會因水文、地文因子之變化而改變河相,故針對已公告
河川區域及
排水設施範圍者,
水利署常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使與現況相符,俾以確保河防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
近期(104年8月1日至9月4日)經
水利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之
河川區域及
排水設施範圍等如下:
公告變更
大安溪水系大安溪(
士林攔河堰至
梅象橋段)、
支流烏石坑溪(
大安溪匯流口至長榮橋河段)、
支流景山溪(
大安溪匯流口至
鯉魚潭後池
堰河段)等
河川區域之
河川圖籍為58張,河道長度為30公里。公告文及
河川區域圖籍均已函送台中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及
第三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
公告變更彰化縣漢寶
海堤北段(二)部分堤段
海堤區域之
海堤圖籍為2張,渠道長度為0.15公里。公告文及
海堤區域圖籍均已函送彰化縣政府及
第四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