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於101至103年委託「全臺河川水系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完成全臺中央管河川24水系、跨省市河川2水系及縣(市)管河川92水系之地面水可用水量GIS作業平臺計算資訊系統。該系統依據水利法規定之水文分析、水權檢核原則,提供河川水權管理區段位置每日更新之水權及可用水量資訊,亦提供不同流量超越機率水量推估結果及臨時使用權核算參考等功能。此外,在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26水系中有17水系存在水庫壩堰增闢水源或調節運用情形,為完善可用水量計算之每個環節,乃進一步研討增闢水源水權核辦機制,預期建立具理論基礎與實務考量之檢核方法,以健全地面水水權核辦作業程序。
水利法第55條明訂:「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而於水利法第46條所列之興辦水利事業建造物中,得以增闢水道之水源者為蓄水建造物或是配合蓄水需要之引水建造物;亦即增闢水源係指透過興辦水利建造物,以引、蓄豐水期之剩餘水量,並藉蓄水調節以保留剩餘水量至枯水期原水源水量不足時使用,此時枯水期得增加利用之水量即為增闢水源。針對上述定義,增闢水源之水權與與川流水取水水權之本質不同處在於:
1.對水庫而言,在放流下游既有水權與生態基流量後且水庫未發生溢流時,超過超越機率85%之流量均可蓄存庫內供後續利用,因此無法僅就特定超越機率之流量決定可核發水權量。
2.對川流水源而言各月通常保持水量互相獨立,某時段增加取水並不影響後續時段可供水量。惟對水庫堰壩而言,增加取用水庫蓄水可能提升後續時段缺水風險。
因增闢水源可供水量涉及水庫蓄豐濟枯之調節利用,所謂 “蓄豐”代表水庫可引、蓄水量並非僅超越機率85%之河道可通常保持水量。因此,初步檢討嘗試採用水資源規劃時常採用之水源運用模擬以分析可供水量。以大安溪之鯉魚潭水庫為例進行分析,分別依下述準則評估水庫可供水量:
1.評估系統於SI=1.0下之供水能力,結果顯示SI=1之供水潛能為65.5萬CMD。
2.依據水權展限申請量(90萬CMD)之各月水量進行模擬,並統計各月最大供水量,作為水權核發依據。結果顯示各月最大供水量均可達90萬CMD。
綜上分析,因水庫蓄水為水庫管理單位已掌握可以利用之水量,即使豐枯水年可供水量有別,似乎不需要因部分時間無法可靠供應而不准利用,因此初步建議採各月份在歷年可利用水量之最大值設定水權水量。此水量可對各標的需求水量,模擬歷年的水源運用過程,找出各旬可供水量的最大值,若因水庫調蓄能力降低,以致某些月份之最大可利用水量小於需求水量,則核可之水權量自然會小於需求水量。惟各月份的可利用水量與水庫運用規線相關,因此分析時亦應將水庫運用規線納入考量。
另針對現有水庫堰壩水權登記方式進行清查,並於104年9月2日召開專家諮詢座談會議,歸納關鍵議題如下:
1.水庫淤積致可調節庫容減少,是否得減少水權?
2.事業所必需水量之意涵定位
3.越域引水是否應申請引水水權?
4.針對在槽水庫放流至下游攔河堰引水之系統,水權應登記於何處?
5.水權原權利人未利用前是否得重複登記?
後續將就專家見解之法律意涵與水權管理實務等層面進一步進行探討,期能制定增闢水源水權之核辦機制,以健全地面水水權管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