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為維護
河川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
人權益,歷年來蒐集相關資料加以分析研擬可行方案,並多次與立法委員及相關機關溝通協調,成效之一為水利法第82條修正條文奉總統令103年1月29日公布實施。
水利法第82條本次修正重點為:河川區域內依本法辦理治理工程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修正後效益為:使受限於政府財力,無法全面辦理徵收之河川區域私有地,已核定實施計畫者,得由政府納入實施計畫採取容積移轉方式取得用地-其私有地所有權移轉(贈與)為公有,可節省政府用地取得經費;其所有權人可選擇容積移轉,保障所有權人權益,減少民怨,達雙贏之功。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惟河川區域內土地,並非全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以準用該法之規定辦理。目前,相關子法(換算公式)及執行可行方案水利署刻正配合內政部研擬中,因仍需相關作業期程,俟該辦法研定後即能實施。
此案不僅表達
水利署傾聽民意誠意,展現重視民眾權益之維護,且對未來業務推動工程用地之取得亦助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