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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決標案件價格資料傳輸 水利署作業規定水利署工務組

  發刊期數:第0161期/ 發布日期:105/02/12

  水利署為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可持續提供相關價格資訊予機關或設計單位參考,促使該資料庫之價格資訊更臻合理,並可確實依規定於期限內傳輸,故規定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需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傳輸工程價格資料庫內。

  傳輸資料為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水利署暨所屬機關應指派專人於工程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價格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後,每月月底前至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檢核確認是否有未傳輸案件;如屬系統問題致無法傳輸,則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預算成本架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月三日公布當期(例如五月初公布三月份資料)未傳輸決標單價案件統計資料於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後,各機關亦指定專人上網查閱並於三天(含公布當日)內完成補傳輸,所屬機關主辦課課長及副局長負責控管及督導。

  水利署於每月六日前指定專人上網檢核未補傳輸案件,並以電話通知該局課務人員,應即行上網完成補傳輸。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傳輸,致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月三日公布為未傳輸案件者,應予口頭警告糾正;未於三天內完成補傳輸者,水利署將逐月彙整後,函請所屬機關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