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為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立公共工程價格
資料庫可持續提供相關價格資訊予機關或設計單位參考,促使該
資料庫之價格資訊更臻合理,並可確實依規定於期限內傳輸,故規定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需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傳輸工程價格
資料庫內。
傳輸資料為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水利署暨所屬機關應指派專人於工程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價格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
資料庫後,每月月底前至公共工程技術
資料庫檢核確認是否有未傳輸案件;如屬系統問題致無法傳輸,則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月三日公布當期(例如五月初公布三月份資料)未傳輸決標單價案件統計資料於公共工程技術
資料庫後,各機關亦指定專人上網查閱並於三天(含公布當日)內完成補傳輸,所屬機關主辦課課長及副局長負責控管及督導。
水利署於每月六日前指定專人上網檢核未補傳輸案件,並以電話通知該局課務人員,應即行上網完成補傳輸。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傳輸,致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每月三日公布為未傳輸案件者,應予口頭警告糾正;未於三天內完成補傳輸者,
水利署將逐月彙整後,函請所屬機關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