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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地上權之差異水利署土地組

  發刊期數:第0174期/ 發布日期:105/05/13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水利署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之私有土地地上權補償規定,係依據「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補償辦法」辦理補償,其設定地上權並不影響原有土地使用,僅將水利工程設施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並非徵收所有權,倘原有土地上有農作改良物,仍可以繼續耕作,因所影響使用權利較小,所以地上權補償金額也略有不同,係以所有權補償費再乘以不同深度之補償率,相關補償率可參酌前開之補償辦法。

  水利署為興辦水利事業,不管是徵收所有權或地上權,辦理流程上若有不明白之處,均可洽主辦單位詢問,了解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