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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作業先完成 工程用地取得沒煩惱水利署土地組

  發刊期數:第0181期/ 發布日期:105/07/01

  政府機關為興辦工程而有徵收土地之必要時,除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依法為之,另因土地之利用仍需依其特性及週邊各相關因素通盤考量,故仍需符合相關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於必要時並應依法先行變更,如此不但能使用地取得作業順利進行,並有助於土地發揮其最大效用。

  於都市土地,土地之利用需符合都市計畫內各使用分區之設置;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於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或許因時空等因素與其所屬使用分區之設置目的不盡相符,此時即應視實際情形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或同法第27條等規定進行變更,使土地能依其特性及發展情形為最合理之利用。

  以堤防之興建為例,由於此類工程係沿河流為之,故其所屬使用分區,依內政部及經濟部於92年會銜訂定之「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應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否則即應依法變更;另參酌都市計畫法第52條及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第8點等規定,政府徵收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時,不但不得妨礙各地都市計畫,於陳報徵收時並應檢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以為佐證,因此都市計畫範圍內工程之用地如有變更使用分區之必要時,應於徵收前先行完成變更,俾利後續用地作業順利進行。

  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9款規定,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得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劃定「河川區」;惟日後如因加強資源保育或開發利用等目的而有變更分區之必要時,仍需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及同法第12條等規定辦理變更作業;另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非都市土地如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應將開發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後,再報請徵收;換言之,以前揭堤防之興建為例,如位於非都市土地,仍需符合所涉使用分區,如有變更分區之必要,並以使用分區變更完成作為陳報徵收之前提要件。

  綜上,由於土地之利用牽一髮而動全身,各筆土地之利用仍需依其特性及週邊各相關因素為通盤考量,因此政府機關為興辦工程而有徵收土地之必要時,固然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依法為之,惟仍需配合所涉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於必要時需先行變更,如此不但能使用地取得作業順利進行,並有助於土地發揮其最大效用,促進各地區人口及產業之合理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