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為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水利法第2條明文揭示。我國
年平均降雨量雖有2,500mm,但實際上可使用水量僅約25%,為高度缺水國家。為能掌握國
內水資源使用狀況,水利法第39條明定,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引用紀錄表報查。即不論是地面水或
地下水,均須透過量水設備以明確計算引用水量。
為落實水利法第39條規定,
水利署104年辦理「
水權人裝置量水設備實務規劃」委託服務計畫,提出裝置量水設備分年分期推動策略。考量地面水
水權之引用水量約占總核發
水權引用水量9成,因此,本(105)年度規劃以
水利署及各區水資源局所核發引用水量大於0.2cms以上約324筆地面水
水權為對象,透過現地調查掌握量水設備型式及
水權人操作維護與管理實務問題,進而提供裝置地點、選用型式或計量方法等
改善建議供
水權人參考,期以提高用水紀錄填報之可靠度。
量水設備之調查,必須事先通知
水權人引領到達取水地點及設備裝置地點。由目前調查結果顯示,大
水權水量之量水設備型式相當多元,其中又以水尺及
水位計搭配
巴歇爾水槽、
量水堰、率定曲線及超音波
流量計為大宗。而面臨之主要問題有三:就「裝置地點」而言,
水權人可能因配
水管理需求而將量水設備裝置於渠道或水路分流點之後,或有裝置於彎道、
引水渠道渠側等水流不穩處,而
巴歇爾水槽則有
下游淹沒、
閘門控制迴水、喉頂分流等影響量測穩定度問題;另就「水路流況」而言,依水利法規定需在取水地點附近裝置量水設備,但受限於取水地點
地形、腹地等立地條件,常發生
上游穩流段長度不足情形。最後,現地調查過程亦發現儀器控制箱無法開啟,導
引水渠道淤積、雜草叢生等情況,在在顯示量水設備裝置存有
改善空間。
本(105)年度持續辦理現地調查,藉由
水權人會同領勘,現場面對面討論,讓
水權人瞭解量水設備重要性,以及對於
改善建議之瞭解與接受程度,期能有效縮小認知上的落差。同時為落實
水權核准期間之用
水管理,將嘗試研訂量水設備與用水情形檢查作業標準程序,讓
水權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辦理現地檢查作業時有所依循,進而督促
水權人善盡量水設備維護操作及用水紀錄填報之義務,健全
水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