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12月間,
第一河川局於
和平溪出海口附近之
河川區域內,發現某採礦場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經
第一河川局及羅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
第一河川局依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規定辦理裁罰,因採礦場負責人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間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後,該負責人多次向行政院、監察院陳情,經
水利署調查及回復陳情內容,仍無法讓陳情人接受事證。
案發地點經洽詢農委會農林航空測量所查詢表示:
和平溪出海口於民國90年迄今均未辦理空拍圖資更新,
水利署因而無法明確提出
影像圖資,以佐證該採取土石位置確實位於
河川區域內,期間採礦場負責人更恣意向各行政機關四處陳情,造成行政部門資源之浪費。
伴隨衛星攝影科技進步及及網路共享資源豐富之便利,本案經攫取
水利署地理資訊倉儲中心圖資(網址:
http://gic.wra.gov.tw/gic/HomePage)及Google earth歷史
影像資源,於現場運用e-gps測量技術還原原始測量位置,再比對現場與案發時測量
基準點對應位置,利用相對距離檢核原測量
基準點位,是否有被破壞或移動;經檢核結果,其相對距離較差17公分、相對精度1/5000,可視為測量
基準點位未被移動或破壞。再將原始測量相關點位資位轉換成TWD97坐標後,利用現地之測量
基準點(即原始
基準點)與歷史
影像圖資內所對應之位置,進行
向量式圖資套疊,即可驗證案發時採取土石位置是否位於
河川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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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e-gps測量技術於現場還原測量位置及坐標轉換成果 |
坐標轉換與歷史影像套疊成果 |
依前述套
疊圖資明確顯示,該採取土石位置確實位於
河川區域內,故
第一河川局原始測量資料及裁罰似未有違誤情形,
水利署並將佐證圖資函送行政院、監察院與陳情人清楚說明,以消弭長久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