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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請託關說,就請這麼做。

  發刊期數:第0038期/ 發布日期:102/10/04

  近期媒體報導所謂九月政爭之風波鬧得沸沸揚揚,紛爭背後緣起於立法院長之請託關說事件。姑且不隨政黨或名嘴對此案目前處置動機之評價議論起舞,身為公務人員-你我可能都會是遭遇請託關說之對象,而大家對於請託關說及相關處理程序瞭解多少呢?以下分就相關規範定義及處理方法說明之,希望同仁遇有請託關說情形均能妥善處理,避免於公務生涯遭致不必要之困擾:

  一、相關規定
 1.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細則第4條)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
 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4條、第7條第16款)
 5.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5項;第11點)
 6.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二、定義
 1.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三、處理程序
 1.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
 2.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5點)
 3.相關表格可至水利署內網最新消息-政風宣導分頁下載,或洽政風室。


  四、Q&A
 Q1:「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A:1.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該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該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 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該要點規定。
  2.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 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該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Q2: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A:按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是公務員對直屬長官之命令具服從之義務;如屬官認為直屬長官命令有違法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規定,踐履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惟考量實務上恐發生公務人員已向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報告,而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仍維持以「非書面方式」下達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可循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向政風機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