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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警戒水位訂定與訓練水文技術組

  發刊期數:第0210期/ 發布日期:106/01/20

  每年汛期期間之颱風豪雨所帶來之洪水可能會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而河川警戒水位訂定係為加強河防安全管理與提升防汛搶險之效能。水利署目前於全台灣建置250多處自計式水位站,分佈於24條中央管河川淡水河與20條中央管區域排水,並根據各河川局實務需要於105年度完成中央管河川淡水河警戒水位研究訂定,預計於106年完成公告作業,藉此建立各河川重要河段建立預警機制,並提早發布可能洪災訊息,供各縣、市政府針對河川沿岸保全對象進行避難、疏散,已成為非工程防災措施中之重要工作。

  河川警戒水位執行包含法規依據、警戒值定義與相對應作為、警戒值訂定與技術、汛期警戒水位執行等層面。以下就上述之法規依據、警戒值定義與相對應作為說明。

 1.法規依據
  依水利法第七十四條: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或日期。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每一河川警戒水位,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2.警戒值定義與相對應作為
  警戒水位之訂定係為加強河防管理與提升防汛搶險之效能,各級警戒水位定義與相對應作為,如下表所示。各級警戒水位預警時間:
  (1)一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執行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安置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2小時。
  (2)二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動員準備(人員、機具及材料)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5小時。
  (3)三級警戒水位:地方政府撤離河川高灘地區域(洪水平原)活動之民眾、車輛、機具、財物等及關閉河川區域出入口所需之時間,原則上採2小時。
  (4)中央管區域排水警戒水位,預警時間為2小時。

  為提升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同仁對河川警戒水位訂定與瞭解,於105年11月7日舉辦教育訓練安排,藉此教育訓練,有助於第一線防救災值勤人員,在對警戒水位訂定時所參考之保全對象、河防工程與構造物與當地相關條件進行警戒水位之控制高程決定與當地水理特性等能充分瞭解。